关于做好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 2016-08-04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22号)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工作的意见》(驻政办〔201625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推进审计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实现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审计机关依据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财政、财务数据以及业务数据,建成数据全面、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信息共享的审计数据分析中心,逐步实现由传统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方式的转变,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发现和揭示部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醒,快速纠偏,促进管理水平提高,规范经济运行,为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提供电子数据的内容和方式

(一)提供内容。县级审计机关监督职责范围内,各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其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包括用于配合比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型数据,如公安户籍数据、工商注册登记数据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信息等。

(二)提供方式。数据提供采用定期提供与按需提供、就地提供与联网提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提供一般一年一次,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集中提供数据资料;按需提供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具体需要对特定数据进行提供;就地提供是指信息量较小的单位实行就地提供数据的方式;联网提供是指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通过网络向审计机关提供数据。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预计需要提供的数据,审计机关作为年度项目计划组成部分,通知相关单位按需求集中提供数据资料。

(三)提供过程。一是信息系统及数据调查。在数据资料提供前,审计机关将对提供单位信息系统及网络架构和功用、数据情况等进行调查。二是数据资料提供通知。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度,统筹安排数据资料提供时间,提供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负责有关事宜,如按照提供要求对数据进行备份、协调软件公司提供技术资料等。三是数据资料交接。提供双方对数据资料交接情况予以登记并签字认可。提供单位应对所提供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配合,切实提高提供数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资料。

(二)提供数据的标准。各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业务数据的,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消极对待,工作不力,不按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四)审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数据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保管,确保提供数据信息的安全。二是对各单位提供数据仅限于使用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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