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西平县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6-08-04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西平县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保险经办机构:

县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烟草公司联合制定的《西平县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520


西平县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财政局  金融办  农业局  畜牧局  林业局  烟草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规范保险承办机构操作,引导农业保险服务三农,根据《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豫财金〔201611号)和《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意见》驻财金〔20169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险品种及开展范围

2016年我县农业保险品种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种植业:玉米、小麦、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保险;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

林业:公益林、商品林森林保险。

(二)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烟叶、肉鸡。

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一)保险责任。

1.种植业。玉米、小麦、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烟叶的保险责任为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风灾、暴雨、病毒病、黑茎病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肉鸡的保险责任为火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雪灾导致鸡舍倒塌造成的死亡,鸡新城疫、传染性法式囊炎、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鸡慢性呼吸道病、鸡大肠杆菌、传染性喉气管炎、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球虫病造成的死亡。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3.林业。公益林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干旱、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直接经济损失;商品林保险责任为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干旱、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农业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进行。每个品种的保额按照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或其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1.种植业:玉米每亩保额为329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20元;小麦每亩保额447元,费率6%,每亩保费27元;棉花每亩保额414元,费率6%,每亩保费25元;大豆每亩保额174元,费率6%,每亩保费10元;花生每亩保额457元,费率6%,每亩保费27元;油菜每亩保额193元,费率6%,每亩保费12元;烟叶每亩保额900元,费率5%,每亩保费45元;

2.养殖业: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60元;育肥猪每头保额500元,费率6%,每头保费30元;奶牛每头保额8000元,费率4%,每头保费320元;肉鸡每只保额8元,费率3.75%,每只保费0.3元。

3.林业:公益林森林保险金额根据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林的成本确定,每亩平均500元,费率2‰,每亩保费1元;商品林保险金额根据不同林种、树种林木再植及物化培育的成本确定,经济林、园林绿化树种等成本、价值高的商品林每亩800元,其它商品林每亩600元,保险费率为3‰

(三)赔偿标准。

农业保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设定要符合农业生产物化成本的投入规律。小麦出苗一拔节、孕穗抽穗、扬花一成熟生长期的赔偿比例分别为60%80%100%,玉米出苗一拔节前、拔节一抽雄、扬花一成熟生长期的赔偿比例分别为50%75%1OO%。保险机构要按照农业生产物化成本的投入进度,合理确定其它种植业保险品种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种植业保险责任的相对免赔率不得超过30%,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的应视为全部损失。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得赔偿。

三、财政补贴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6年,农业保险继续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玉米、小麦保险:自2016年小麦保险起,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的保费负担比例为45%30%5%0%20%

棉花、大豆、花生、油菜保险: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育肥猪保险: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15%5%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养殖户(场)承担。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场)负担2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按37的比例分担。

林业保险:保险标的为管理生长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30%25%5%10%的保费补贴,其余30%由林农和林业企业负担。

(二)地方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烟叶保费由财政补贴30%,烟草公司承担60%,农户负担10%。即财政补贴13.5/亩,烟草公司承担27/亩、农户负担4.5/亩。

肉鸡保费由财政补贴50%,龙头企业承担20%,农户负担30%。即财政补贴0.15/只,龙头企业承担0.06/只、农户承担0.09/只。

烟叶和肉鸡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安排。

(三)统筹安排,足额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每年年初,保险公司应提前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核定保险标的种植或养殖规模,合理制定承保计划,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报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和上一年度投保的实际情况,足额安排县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四、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一)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在我县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凡因农业保险业务被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县财政三年内不支持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再负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我市累计两个县(市、区)因农业保险业务被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承办机构,我县财政三年内不支持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再负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我省内累计两个省辖市因农业保险业务被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承办机构,我县财政三年内不支持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再负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二)明确财政确认数据报送期限。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承保期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承保数据和有关工作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核实承保理赔效据。县财政在收到承保数据后,应及时审核和确认数据。2016年起,小麦和油菜保险承保数据确认文件,县财政部门应于4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秋季作物数据文件,应于9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养殖业保险,县财政部门应于620日前向市财政报送截至当年5月底承保数据,应于1120日前报送截至当年10月底承保数据。

(三)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市场经营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财政补贴有关农业保险的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承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保险承办机构对农业保险保单真实性以及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合规性负责。

保险承办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发挥市场经营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市场化方式建立和完善基层服务体系,保险承办机构委托基层涉农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与被委托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经费的支付等事项,并对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经费一律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协办机构,协办机构出具有效票据,确保双方责权利清晰、费用支付合规;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满足服务需要。

(四)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科学制定承保计划。各公司应提前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核定保险标的种植或养殖规模、保费补贴资金安排,合理制定承保计划。严格规范承保流程,保险单证签发时间不得早于保险承办机构收到被保险人保费时间,即在农户保费缴纳环节实现见费出单,不允许倒签单。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要尊重农户投保意愿,始终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承诺不收取农户自负保费和市县财政保费补贴,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或以抵扣补贴、抵扣赔款等方式冲减农户自负保费,严禁承保阶段承诺赔付。切实维护农户参保权利,除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外,对自愿参保农户,应确保愿保尽保。小麦和油菜保险,自2017年起,应于当年2月底前完成承保。秋季作物自2016年起,应于7月底前完成承保。各职能部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要遵循农业生产规律,各项工作提前谋划、统筹安排,确保农业保险有效覆盖农作物的生长周期。

(五)规范查勘定损。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和森林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小麦和油菜保险,应于当年8月底前理赔到户,秋季作物,应于11月底前理赔到户。

五、组织领导

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理赔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

(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保险承办机构合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新险种建议,提供参考费率和保险金额,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品种的当年播种面积、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监控等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参考依据。

(四)畜牧部门负责提出畜牧业新险种建议,负责畜牧业保险品种的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在查勘定损时,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现场勘验和理赔定损工作,确认养殖业有关险种承保数量和出栏数量。

(五)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不理赔依据。

(六)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

(七)烟草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灾情防控,做好烟草种植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提供烟叶保险相关基础信息,协助保险承办机构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八)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开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六、附则

此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后年度如不调整,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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