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6-08-04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语言文字是创建精神文明、实现社会和谐、加快经济发展、促进文化繁荣的基础工程,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驻政办文〔2013〕5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是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重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载体,是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对于推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成员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的重中之重,并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中,要在人员、经费、宣传、规划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率先发挥好语言文字应用的示范作用和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各行业要按照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确保我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评估验收。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方方面面、各个行业,涉及到每个市民。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和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内容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规范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自觉性。

  二、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总目标是:2016年年底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和实现(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评估验收。

  三、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平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指导全县的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

  县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由市语言文字部门组织实施,按照省语言文字部门颁发的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省语言文字部门将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西平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西平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评 估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的通知》(豫〔2011〕66号)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驻政办文〔2013〕57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委、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以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为载体,以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精神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品位,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树立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崭新城市形象,构建和谐融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西平县中心城区。重点评估的四大领域: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县政府机关,县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县级局(委、办)、街道办事处。

  (二)学校:随机抽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初中,一所普通高中和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三)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县电视台,随机抽查县电视台任一频道的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四)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抽查一长途汽车站、银行、邮政公司、医院、影剧院、公园、大型商场;随机抽查主要街道的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三、评估内容和分值

  评估内容为《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标准及细则》)中规定的指标项,包括语言文字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大部分,总分值260分。合格标准是:总得分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8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8分,B党政机关应不低于32分,C学校应不低于56分,D新闻媒体应不低于32分,E公共服务行业应不低于40分。

  四、评估程序

  (一)听取受评估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实施细则》部分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与受评估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及问卷调查;

  (四)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

  五、实施步骤

  (一)建章立制,全面启动(2016年5月—2016年6月)。

  1.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迎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迎评工作。县语委成员单位及重点迎评单位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和迎评领导小组,并落实分管领导和人员。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县迎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语委办)。

  2.加强宣传:召开迎评动员大会,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国家、省政府、省语委有关城市评估工作文件,统一部署迎评工作,并将迎评标准、资料印发至县语委成员单位、各重点迎评单位。各单位、各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有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在社会各界营造浓厚的迎评氛围。

  3.建章立制:县语委成员单位及重点迎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特点,依法加强职能范围内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要迅速召开动员会,制定本单位迎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要在全县上下形成语言文字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4.队伍建设:建立全县语言文字工作协调会制度。从各重点迎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一支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队伍,参加语言文字工作业务培训。成立由县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的县级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对政策、法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等的解释工作和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自查整改(2016年7月—2016年8月)。

  1.进行社会用字调查。2016年7月份,由县语委组织县文明办、工商质监局、民政局、住建局等单位,对主城区主要街道的名称牌、招牌、广告牌、指示牌、路牌等用字情况实地调查,对不规范的用字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定其2016年8月中旬前必须整改到位。

  2.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从2016年8月开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语委办配合,对各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的所有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进行第一批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县语委办配合,全面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重点迎评单位的应测人员的测试面须达到100%。

  3.组织各项“双推”活动(2016年8月—2016年9月)

  (1)县语委组织开展各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简称“双推”)活动,社会各界、各单位(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参与。

  (2)精心组织“推普周”宣传活动。2016年“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9月第三周)期间,由县政府组织宣传活动。届时全县社会各界按照“推普周”活动方案,采取张贴标语口号、开办咨询讲座、制作专题节目、散发宣传资料、展示语言文字工作成果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营造语言文字工作氛围。

  4.档案资料建设。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重点迎评单位要按照迎评工作职责和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逐条进行检查整改,并认真对照《评估细则》指标,完成本行业、本单位的自查自评工作。在迎评工作过程中,对应《实施细则》条目分类收集相关支撑材料,并按县语委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组卷,做到格式统一,内容翔实,无遗漏,无语法、文字、标点等差错。经自查自评确认符合《评估细则》后,向县迎评领导小组提出认定评估申请,于2016年9月中上旬前将自查材料、自评报告、评估申请一并报县迎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级评估、查漏补缺(2016年9月)。

  1.9月上旬,县语委组织专家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迎评单位检查。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重点领域各迎评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反馈检查评估意见。

  2.9月下旬,配合市语委专家组对我县进行预评。向市语委提供首批党政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预评单位各若干个,新闻媒体单位由市语委确定,四大领域各抽查两个受评单位。由县语委起草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制作反映我县语言文字工作的音像资料,完善县语委工作档案,接受预评组对全县综合管理情况检查。预评估结束后,由县语委及时汇总整理、通报预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四)全力以赴,迎接评估(2016年10月)。

  做好迎接市政府、市语委检查评估准备工作,写好自查自评总结,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市政府、市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各迎评责任单位全力以赴,接受市政府、市语委检查评估。

  六、目标责任

  根据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和我县迎评工作安排,制定迎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政府办:负责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督促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督促公务员带头并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协调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认真做好本单位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县语委办:代表县政府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负责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规划、指导、检查、督促。

  (三)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本单位依法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开展迎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及所辖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统计、申报等组织工作以及用字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迎评工作格局,共同完成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目标。

  (四)县委宣传部:宣传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方针政策, 负责本部门和督促广播、电视、电台和报刊等媒体语言文字工作达标。

  (五)县文明办: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城市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并将语言文字工作列为创建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县教体局:负责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考核的日常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督导考评和日常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纳入教师岗位职责、业务考核、评聘奖惩等;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

  (七) 县人社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及年度考核内容,会同县语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八)县文广新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向全社会普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做到持普通话合格证上岗;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督查电台、电视台播音员用语和影视屏幕用字的规范情况;负责所辖文化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标。督促各文化、艺术团体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中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负责出版发行物用字管理;负责对编辑、校对等文字人员规范汉字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住建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配合县民政、工商质监、公安、教体等部门搞好街道、商店、车站、宾馆、公共场所的匾牌、广告、标语等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县公安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道路交通指示牌、刊刻等特种行业的用字管理。在公安干警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督促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配合工商质监、民政、住建、教育等部门共同搞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一)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市内广告、招牌和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商店的用字管理,同时负责商店的推普和用字达标,牵头抓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二)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机关及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规范管理市、区街、巷牌的设置,配合工商质监、住建、公安、教育等部门搞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三)县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邮政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行西平支行等公共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商场、车站、营业所(厅)、宾馆、酒店、医院等窗口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负责公共服务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统计、申报等组织工作。

  (十四)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在本单位、本团体内积极开展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宣传和群众性评比活动。

  (十五)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直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居委会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自查自评和接受上级评估达标的组织准备工作。

  七、几个说明的问题

  (一)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由县语委办提供教材和师资。

  (二)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学校、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达标评估验收分项打分细则由县语委办提供。

  (三)各单位创建工作由县语委办检查指导后进行初评并提出整改意见,然后再准备参加迎接省专家组评估验收。

  (四)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影响我县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的单位,县政府将追查责任并通报批评。

  县语委办联系电话:0396—2756001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语言文字是创建精神文明、实现社会和谐、加快经济发展、促进文化繁荣的基础工程,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驻政办文〔2013〕5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是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重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载体,是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对于推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成员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的重中之重,并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中,要在人员、经费、宣传、规划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率先发挥好语言文字应用的示范作用和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各行业要按照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确保我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评估验收。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方方面面、各个行业,涉及到每个市民。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和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内容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规范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自觉性。

  二、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总目标是:2016年年底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和实现(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评估验收。

  三、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平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指导全县的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

  县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由市语言文字部门组织实施,按照省语言文字部门颁发的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省语言文字部门将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西平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西平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评 估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的通知》(豫〔2011〕66号)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驻政办文〔2013〕57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委、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以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为载体,以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精神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品位,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树立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崭新城市形象,构建和谐融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西平县中心城区。重点评估的四大领域: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县政府机关,县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县级局(委、办)、街道办事处。

  (二)学校:随机抽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初中,一所普通高中和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三)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县电视台,随机抽查县电视台任一频道的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四)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抽查一长途汽车站、银行、邮政公司、医院、影剧院、公园、大型商场;随机抽查主要街道的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三、评估内容和分值

  评估内容为《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标准及细则》)中规定的指标项,包括语言文字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大部分,总分值260分。合格标准是:总得分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8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8分,B党政机关应不低于32分,C学校应不低于56分,D新闻媒体应不低于32分,E公共服务行业应不低于40分。

  四、评估程序

  (一)听取受评估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实施细则》部分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与受评估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及问卷调查;

  (四)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

  五、实施步骤

  (一)建章立制,全面启动(2016年5月—2016年6月)。

  1.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迎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迎评工作。县语委成员单位及重点迎评单位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和迎评领导小组,并落实分管领导和人员。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县迎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语委办)。

  2.加强宣传:召开迎评动员大会,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国家、省政府、省语委有关城市评估工作文件,统一部署迎评工作,并将迎评标准、资料印发至县语委成员单位、各重点迎评单位。各单位、各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有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在社会各界营造浓厚的迎评氛围。

  3.建章立制:县语委成员单位及重点迎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特点,依法加强职能范围内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要迅速召开动员会,制定本单位迎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要在全县上下形成语言文字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4.队伍建设:建立全县语言文字工作协调会制度。从各重点迎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一支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队伍,参加语言文字工作业务培训。成立由县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的县级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评估过程中对政策、法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等的解释工作和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自查整改(2016年7月—2016年8月)。

  1.进行社会用字调查。2016年7月份,由县语委组织县文明办、工商质监局、民政局、住建局等单位,对主城区主要街道的名称牌、招牌、广告牌、指示牌、路牌等用字情况实地调查,对不规范的用字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定其2016年8月中旬前必须整改到位。

  2.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从2016年8月开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语委办配合,对各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的所有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进行第一批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县语委办配合,全面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重点迎评单位的应测人员的测试面须达到100%。

  3.组织各项“双推”活动(2016年8月—2016年9月)

  (1)县语委组织开展各项“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简称“双推”)活动,社会各界、各单位(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参与。

  (2)精心组织“推普周”宣传活动。2016年“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9月第三周)期间,由县政府组织宣传活动。届时全县社会各界按照“推普周”活动方案,采取张贴标语口号、开办咨询讲座、制作专题节目、散发宣传资料、展示语言文字工作成果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营造语言文字工作氛围。

  4.档案资料建设。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重点迎评单位要按照迎评工作职责和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逐条进行检查整改,并认真对照《评估细则》指标,完成本行业、本单位的自查自评工作。在迎评工作过程中,对应《实施细则》条目分类收集相关支撑材料,并按县语委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组卷,做到格式统一,内容翔实,无遗漏,无语法、文字、标点等差错。经自查自评确认符合《评估细则》后,向县迎评领导小组提出认定评估申请,于2016年9月中上旬前将自查材料、自评报告、评估申请一并报县迎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级评估、查漏补缺(2016年9月)。

  1.9月上旬,县语委组织专家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迎评单位检查。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重点领域各迎评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反馈检查评估意见。

  2.9月下旬,配合市语委专家组对我县进行预评。向市语委提供首批党政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预评单位各若干个,新闻媒体单位由市语委确定,四大领域各抽查两个受评单位。由县语委起草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制作反映我县语言文字工作的音像资料,完善县语委工作档案,接受预评组对全县综合管理情况检查。预评估结束后,由县语委及时汇总整理、通报预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四)全力以赴,迎接评估(2016年10月)。

  做好迎接市政府、市语委检查评估准备工作,写好自查自评总结,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市政府、市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各迎评责任单位全力以赴,接受市政府、市语委检查评估。

  六、目标责任

  根据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和我县迎评工作安排,制定迎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政府办:负责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督促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督促公务员带头并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协调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认真做好本单位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县语委办:代表县政府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负责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规划、指导、检查、督促。

  (三)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本单位依法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开展迎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及所辖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统计、申报等组织工作以及用字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迎评工作格局,共同完成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目标。

  (四)县委宣传部:宣传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方针政策, 负责本部门和督促广播、电视、电台和报刊等媒体语言文字工作达标。

  (五)县文明办: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城市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并将语言文字工作列为创建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县教体局:负责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考核的日常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督导考评和日常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纳入教师岗位职责、业务考核、评聘奖惩等;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

  (七) 县人社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及年度考核内容,会同县语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八)县文广新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向全社会普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做到持普通话合格证上岗;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督查电台、电视台播音员用语和影视屏幕用字的规范情况;负责所辖文化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标。督促各文化、艺术团体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中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负责出版发行物用字管理;负责对编辑、校对等文字人员规范汉字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住建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配合县民政、工商质监、公安、教体等部门搞好街道、商店、车站、宾馆、公共场所的匾牌、广告、标语等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县公安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道路交通指示牌、刊刻等特种行业的用字管理。在公安干警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督促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配合工商质监、民政、住建、教育等部门共同搞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一)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市内广告、招牌和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商店的用字管理,同时负责商店的推普和用字达标,牵头抓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二)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纳入机关及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规范管理市、区街、巷牌的设置,配合工商质监、住建、公安、教育等部门搞好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十三)县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邮政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行西平支行等公共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商场、车站、营业所(厅)、宾馆、酒店、医院等窗口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负责公共服务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统计、申报等组织工作。

  (十四)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在本单位、本团体内积极开展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宣传和群众性评比活动。

  (十五)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直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居委会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自查自评和接受上级评估达标的组织准备工作。

  七、几个说明的问题

  (一)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由县语委办提供教材和师资。

  (二)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学校、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达标评估验收分项打分细则由县语委办提供。

  (三)各单位创建工作由县语委办检查指导后进行初评并提出整改意见,然后再准备参加迎接省专家组评估验收。

  (四)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影响我县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的单位,县政府将追查责任并通报批评。

  县语委办联系电话:0396—275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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