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20〕29号 关于印发《西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8-13 浏览次数:

 

西政办〔202029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020812

 

西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驻马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县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西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西平分局属于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局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各地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乡镇(办事处)级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科工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将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4.2 事件信息核实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两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一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2.2 现场污染处置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模拟等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严禁采用稀释、水冲等方法处理放射性物质污染。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5.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疏散转移已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2.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要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指挥部响应程序

5.3.1 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组织实施。

5.3.2 启动县级响应

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5.3.3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及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县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级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乡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县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县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要予以支持。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路、铁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县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 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政府将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由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武装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研究确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领导、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牵头县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科工信局、县供电公司、县武装部、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县武装部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牵头县公安局、县医保局、生态环境西平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科工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科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科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县场监管和调控维护县场稳定。

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县科工信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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