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21〕26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1-12-14 浏览次数:

  西政办〔2021〕26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全面三孩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服务标准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逐步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建设健康西平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政策引导,规范发展。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托育机构申办程序的解释和指导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

  (四)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一)试点先行。在柏城街道、柏亭街道、柏苑街道先行试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稳步发展。2021-2023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我县托育服务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打造一批能满足育龄家庭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全面提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女职工产假政策及配偶的陪护假政策,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鼓励各乡镇(街道)为本辖区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健体委、人社局、妇联、总工会、县计生协会)

  (二)加强托育机构规划建设。

  1.科学统筹规划。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托育需求。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

  2.规范化建设托育机构。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完备齐全的配套设施。托育机构室内装修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3.实施登记备案制度。一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二是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三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是申请举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监管。五是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抄送县卫健体委备案。现有托育机构,应符合机构设置标准,主动按照本规定注册登记、备案。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健体委)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构。

  充分发挥本县幼儿园资源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同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婴幼儿,为其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照护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单位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相应规模的照护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同一办公区的多家单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满足单位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

  鼓励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各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具体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承接公益性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委、财政局、卫健体委、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民政局、总工会)

  (四)推进人才队伍专业化。

  1.加强托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心理健康和安全意识等职业素养。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优秀事迹宣传、树立行业标兵,营造尊重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

  2.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一是从业人员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二是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并将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责任单位:县卫健体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1.明确机构主体责任。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卫健体委、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

  3.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4.完善群众监督渠道。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责任单位:县卫健体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公安局)

  5.加强安全服务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托育机构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托育机构物防技防制度建设应借鉴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

  6.建立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动态管理。县卫健体委联合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组建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联合监管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实施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设一批标准化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健体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公安局)

  (六)健全政策支持保障。

  1.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乡镇(街道)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托育服务、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委、财政局)

  2.加强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各乡镇(街道)要将需独立占地的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对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

  3.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健体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4.加强价格税收优惠保障。鼓励各乡镇(街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因地制宜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一是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免征增值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认定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托育机构的,单位职工托育子女所产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在税前予以扣除。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税务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体委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多部门托育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倡导。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积极宣传托育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卫健体委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1年12月13日

 

相关链接:《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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