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来源: 时间: 2016-08-04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和谢伏瞻省长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今年欠薪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布置,不可形成热点,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维护我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共同责任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责任主体及职责分工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共同责任机制的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人社部门和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明确乡镇监管责任。各乡镇对本乡镇所有企业、建筑工地、新农村建设和个体工商户工资支付情况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本乡镇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协调处理,做到对拖欠工资行为早预防、早制止、早处置。

(二)明确人社部门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承办涉及农民工权益劳动争议案件。

(三)明确共同责任机制成员职责。

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处理建筑领域、城市配套建设等项目总承包和分包企业资质,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造成的农民工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恶性事件,或每年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同时,对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审查全县政府投资性项目和招投标项目,凡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一律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对政府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农业、农办、国土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凡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不得参加本行业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以讨薪名义恶意上访、发生群体性事件等行为。

县法院负责依法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

司法部门负责为被拖欠公司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发改部门负责本部门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凡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不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要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暂缓拨付工程款或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待民工工资发放后拨付工程款。负责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和监管工作。

科工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及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支持等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银行金融企业做好相关人民币银行账户的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管,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人社、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公安、司法等多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每半月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通报会,定期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全县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确保实效。纪检监察、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情况通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等制度。每个部门确定1名科级领导干部负责农民工工资工作,形成互通信息、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实效。

(三)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配合工作。乡镇政府和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支持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人社部门要对劳动违法案件依法处罚到位,申请执行到位,移送移交到位。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对无理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欠薪逃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法院对人社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拖欠农民工资案件依法强制执行。

(四)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保障机制建设,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须的办案设备,保障执法监察必须的办案经费。积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配齐配强执法监察人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县监察、检察部门对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处理不力的引发极端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和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自己辛勤的劳动所得,维护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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