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 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 2017-09-13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

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77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着力解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相对薄弱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规和文件,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为平安西平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修编完善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一)修编完善城乡消防规划。要将中心城区、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及时组织编制和完善。2017年,县中心城区、全国重点镇、乡镇建成区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的建制镇要同步完成编制消防规划,其余建制镇要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安全部局,消防站,消防供水等要求。

(二)强化城乡消防规划实施。要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等方面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确保消防站建设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每年对本辖区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于12月报告县政府。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要依据消防专项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需求,科学安排年度消防站新建项目。增建标准消防站有困难的老城区、商业密集区、大体量大空间建筑、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要因地制宜地增建微型消防站。对偏远乡镇,要对本单位洒水车按照消防车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加强市政消防水源建设。对已铺设市政给水管道的县城区和建制镇建成区道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市政消火栓欠账情况,制定补建计划,加快建设进度。2017年,全县应增建市政消火栓35个,实现中心城区、县城及新城区消防供水全覆盖。健全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保养机制,明确建设、市政、城管、供水等部门职责,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完整好用。要结合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市政消防水源,对宽度超过60米的市政道路,要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市政消火栓;对无市政集中供水或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要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对规划区内有可利用天然水源的,要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三)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升级县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配备消防卫星通信指挥车和无人侦查机,建成具有快速准确接警、可视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设消防有线、无线、卫星和计算机通信基础网络,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公安部门调度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边界接入平台,将消防指挥调度网延伸至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2017年、2018年分别完成网络延伸任务的60%100%。规划、市政、城建、交通等部门与消防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构)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的共享机制,提供应用开发接口。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消防无线通信频谱和消防通信基站布局满足灭火救援通信指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各地由政府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县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市政道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提高道路对大型消防车的通行、承载能力。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压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道路和高层建筑、公共建筑的沿街道路,应当确保消防车的作业需要。

(五)加强消防装备建设。一级消防站完成四个一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灭火救援车辆装备基本作战单元体系配备;加强远程供水系统、多功能抢险救援模块及灭火机器人、大功率拖车炮等高精尖车辆装备和工程机械配备;消防站按标准配齐消防员防护装备和各类抢险救援器材,灭火药剂储备能够满足现实需求。

四、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一)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组织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明确1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指导所属专职(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做好工作。2017年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配齐专门消防工作人员。各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至少明确1名消防安全协管员,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以设立专门的消防工作办公室。2017年所有行政村(社区)按要求配齐消防安全协管员。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的消防培训,加强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每年对其日常监督范围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依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2017年,出山镇、权寨镇要建成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投勤,作为该乡镇火灾扑救第一出动力量;五沟营镇、师灵镇、嫘祖镇及盆尧镇要建成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投勤。作为该乡镇火灾扑救第一出动力量;其他乡要按照标准建立义务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轮班制,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班在位专兼职队员不少于10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班在位专兼职队员不少于5人。专职消防队作为所在乡镇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成员,纳入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要定期深入辖区组织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查改等工作,各乡镇要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足额保障。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三)加强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消防等部门要贯彻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除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乡镇要依托治安巡防队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消防队,配齐不少于8名消防员(专职消防员不少于2名),配备1台小型多功能消防车、1辆消防摩托车;常住人口超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要建成有4名以上志愿人员和有手抬式机动泵、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等基本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2017年上述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建队率要达到100%

(四)大力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各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消防组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和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消防职责。2017年,所有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成微型消防站。

五、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及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比重。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内容,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对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要随着当地财力的增加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站、消防水源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对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提供政策支撑,财政部门要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严格督导考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重要内容,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逐一考核,严格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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