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2022〕5号 关于印发《西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2-05-0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西平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西平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西平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及乡镇(街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强化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长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西平县可能发生以下突发事件: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暴雨、风雹、大风、冰冻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西平县辖区内,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以上三类突发事件由西平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西平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先期处置。

  发生跨西平县及周边临近县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协调指挥应对,或由各自的上级政府共同协商指挥应对。

  1.7.2响应分级

  西平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具体分级原则如下: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政府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政府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由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由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

  1.8应急预案体系

  西平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与《驻马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8.1 应急预案

  (1)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组成。

  ①总体应急预案: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西平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②专项应急预案:西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③部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④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工作方案。

  ⑤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⑥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

  (2)各类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1.8.2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2)事件行动方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西平县组织指挥体系由西平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部是西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基层应急指挥机构是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总指挥部

  2.1.1.1总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长:县长

  副总指挥长:副县长

  成 员:县委办副主任、西平县人民政府办主任、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发改委主任、县教育局局长、县科工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文广旅局局长、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县卫健体委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武装部军事科科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大队教导员、县供销社主任、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县气象局局长、县移动公司总经理、县联通公司总经理、县电信公司总经理、县邮政局局长、县火车站站长。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2总指挥部的职责

  (1)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4)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5)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6)审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8)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9)向驻马店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西平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10)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1.3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4)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1.1.4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3)指导协调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10)承担总指挥部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11)负责总指挥部全体会议、紧急会议、专题会议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会务保障工作,整理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并印发至有关地方或部门。

  (12)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情况报总指挥部。

  (13)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2专项应急指挥部

  2.1.2.1 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

  (1)依据《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西政〔2019〕17号),成立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

  (2)各专项指挥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总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专项指挥部或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3)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1.2.2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的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各类专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

  (3)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2.1.3.1 现场指挥部设置

  原则上由总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2.1.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2)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3)统筹协调消防救援力量、专(兼)职救援力量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置组、灾民安置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合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上级应急指挥部或指导工作组成立后,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工作组具体设置及其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人。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西平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要按照“一险一案”原则制定防控措施,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当重大风险难以管控时,要立即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西平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2 风险监测

  (1)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西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完备且必要的设备、设施,基层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安全劝导员发现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按规定上报。

  (3)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①可能引发何种突发事件;②发现的时间、地点;③可能造成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④是否做好应急准备。(如报警人员讲述不全,接警人员应询问引导)。

  (4)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

  3.3 风险预警

  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各专项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3.1 预警分级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监测到或接收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驻马店市党委、政府、驻马店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西平县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3.3.2.1 发布主体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是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2.2发布内容

  (1)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2)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县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3)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3.2.3发布方式

  (1)西平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统一发布。根据《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38号)规定,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县气象局。预警信息通过政务外网、传真或微信(企信)发送至发布平台,县气象局在收到《西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15分钟内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2)预警信息还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平台、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装置等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告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县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主动利用或共建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5)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

  (6)预警信息发布后,总指挥部或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预警信息。

  (7)各预警信息传播单位和机构,要及时传播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变更或解除的预警信息内容。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7)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8)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10)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1)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2)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主体

  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获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西平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相应专项指挥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总指挥部、相应专项指挥部或有关主管部门接报后按照时限要求向上级相关部门及县委、县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4.1.1 信息报告时限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规定,西平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如下:

  (1)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在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发生后15分钟内向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至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至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天上午7:30前、下午16:30前向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健、政法、公安等部门,同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5)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县总指挥部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96-2756011。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396-2756011;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396-2606238;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371-65919777/65919700。

  (6)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1.3 信息报告的方式

  除另有规定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且必须电话确认。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1.4 其他

  涉及港澳台胞、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响应启动

  (1)Ⅳ级响应启动后,应急响应牵头部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Ⅲ级响应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Ⅱ级响应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I级响应启动后,总指挥部指挥长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县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2)具体响应行动

  ①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③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

  ④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以及应急专家;

  ⑤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⑥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

  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4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指挥协调

  4.4.4.1 组织指挥

  (1)总指挥部应及时指导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2)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并根据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的请求或工作需要,指挥或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的应对。

  (3)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4.4.4.2 现场指挥

  (1)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先由各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和应急处置的实际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具体工作: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现场的保障和救援工作;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和安置工作;协调外来救援力量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保证组织、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向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报告驻马店市政府或驻马店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级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4.2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处置工作组采取如下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全县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②应急信息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同提供灾区(或事故影响区域)相关数据。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③专业救援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及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组织营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④医疗救护组:由卫健体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确诊和疑似病例隔离救治,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教育。

  ⑤工程抢险组:由城市管理局牵头,房地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西平分公司、信息通信发展处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⑦救援保障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科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行业协会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

  ⑧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⑨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⑩环境处理组:由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牵头,公安局、卫健体委、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⑪灾民安置组:由应急管理局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服务团体等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民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⑫专家顾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县政府应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处置工作组采取如下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全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应急信息组:由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③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及涉及的单位参与,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④医疗救护组:由卫健体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对在事件中受伤的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⑤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政法委、事发地政府等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⑥专家顾问组:由政法委牵头,公安局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总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总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西平县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总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县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县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西平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响应升级、暂停与结束

  (1)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总指挥部决定提高响应级别;响应级别提高后,由总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县政府难以控制时、需报请驻马店市政府指导处置的,由总指挥部决定,向驻马店市政府报告。

  (2)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响应启动部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1)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征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装备,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4)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对突发事件的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县政府。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县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县纪委监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向上级政府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的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应急队伍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5)应急专家队伍:总指挥部和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别建立专家库,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6)基层信息员队伍:县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7)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邻近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8)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和跨区域应急救援。

  (9)应急管理局应掌握应急力量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两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

  6.2资金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局组织实施。县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在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应急管理局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拨县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同时统筹县政府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争取的专项资金,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及时下拨至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用于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3)突发事件的资金使用,必须接受县监委、审计部门的监察、审计。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西平县突发事件应急会商机制,总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6.4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卫健体委、交通运输局、科工信局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以及科工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5应急指挥平台

  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实现一令同步发、一屏总调度。

  6.6通信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科工信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当发生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时,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立即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携带基站、集群通信等机动通信设备。

  (2)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与总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总指挥部实现一屏总调度。

  6.7医疗卫生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卫健体委组织实施。

  (2)卫健体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物资调度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6.8交通运输及工程车辆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畅、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2)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4)住建局负责组织调用挖掘机、吊车等工程车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9社会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公安局组织实施。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由公安局负责。负责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盗”的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

  (3)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10其他保障

  6.10.1 应急避难场所

  (1)县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2)城市建设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应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

  (3)进一步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6.10.2 气象水文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水文保障由气象局和水利局负责。

  (2)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资料,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气象情况。

  (3)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及时提供水情、工情测报情况。

  6.10.3 应急物资的战略储备

  总指挥部根据西平县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水、气、油、粮等战略物资储备的研究并提出加强战略物资储备的措施。

  6.10.4社会动员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的紧急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批准,总指挥部统筹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街道)组织具体实施。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西平县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编制参照西平县各应急预案编制规定执行,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编制。

  (3)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应急预案的术语使用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7.2 预案审批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经西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西平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西平县人民政府审批,以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和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西平县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驻马店市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应急管理局意见。

  (4)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与备案参照西平县应急预案编制、审批与备案执行。

  (5)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依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已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西平县人民政府及其他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2)西平县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各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5)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6)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8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由西平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西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0附件《西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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