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双随机 ”监管事项清单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1-12-02 浏览次数: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双随机 ”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依据 监管对象
1、 对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易制毒化学品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工贸企业 
3 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检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工贸企业 
依法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4 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考核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工贸企业 
从业人员(包含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及档案记录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5 对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机械制造企业 
6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 
7 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 7、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7、2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8 对禁用工艺、设备的监督检查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9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10 对危险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四条(此条款仅适用于工贸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11 对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12 对涉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12、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12、2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仅适用于非煤矿山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13 对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 13、1依法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13、2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应急值班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4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1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登记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4、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化工、医药、工贸企业 
14、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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