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西平县宜家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4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邮寄的投诉举报书,显示:投诉举报人2022年6月18日在盆尧宜家美购物广场购以6.90元的价格购买了“868女士钢丝袜”,商品条码为6989988415560,投诉举报人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获悉该商品条码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门头标示为盆尧宜家美购物广场的西平县宜家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货架上发现投诉举报线索所举报的“868女士钢丝袜”,商品条码为6989988415560,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条形码经核准注册的合法证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07月13日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7月21日对西平县宜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漯河以6元/捆的价格购进“868女士钢丝袜”20捆,以6.96元/捆的价格销售了5捆,货值金额139.2元,期间当事人未保留进货单据、未建立账目账册。上述“868女士钢丝袜”标注商品条形码编号6989988415560经中国编码APP查询,属于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条形码经核准注册的合法证明。
2022年8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西市监质罚告〔2022〕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涉案商品属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条形码的商品,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6.6.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39.2元及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的行为,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壹仟元整(¥1000.00)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从本案的查处可以看出,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已渗透市场各领域,与百姓生活、企业生产、市场经营紧密联系,治理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的任务复杂艰巨。在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法律治乱的威慑作用。
二、王彦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面石膏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柏城集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举报,举报称:位于西平县仙女河北路西段路南的仓库内经营的纸面石膏板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该仓库为当事人王某某所有),该仓库内存放有:1、龙牌纸面石膏板,标注生产厂家:新乡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数量:894张,规格:PC2000×1200×9.5,产品跺号:2022年1月10日;2、名称:泰山牌纸面石膏板,生产厂家:无,规格:PC2000×1200×9.5,生产日期:2022年1月27日,数量:670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纸面石膏板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未能提供。经举报人现场初步辨识,该批石膏板涉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880张龙牌纸面石膏板和670张泰山牌纸面石膏板现场查封,对14张龙牌纸面石膏板予以扣押,并当场送达编号为西市监实强制[2022]30601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实强制[2022]306020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西市监询通[2022]0923号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当日,我局委托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进一步鉴定。2022年4月6日我局分别收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纸面石膏板产品非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委托任何单位生产。
经查,2022年2月,一位山东业务员联系当事人,向其推销“龙牌”和“泰山”纸面石膏板。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方送货上门,购进“龙牌”纸面石膏板990张,“泰山”纸面石膏板700张,付供货方货款35700元,折合单价21.12元/张,购进时没有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后当事人以25元/张价格售出 “龙牌”纸面石膏板销售96张,“泰山”纸面石膏板销售30张,获利488.88元,违法经营额42250元。另查明,“龙及图”(商标注册证第3125653号国际分类第19类)、“龙牌”(商标注册证第19873302A号国际分类第19类)商标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泰山及图”(商标注册证第1063238号第19类)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上述公司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市监听告〔2022〕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12.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1《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龙牌”纸面石膏板894张和“泰山”牌纸面石膏板670张;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捌元捌角捌分(¥488.88元);3、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万零肆佰捌拾捌元捌角捌分(¥50488.88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办理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商家,维护了法律权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稳定了建材市场秩序,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西平县红军装饰材料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擅自篡改生产日期的“三棵树”牌建材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河南省西平县环城乡庄王村委小庄王村的一家名叫西平县红军装饰材料门市部销售“三棵树”墙面漆擅自篡改生产日期和销售的“三棵树”腻子粉是假冒产品。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举报地点,向当事人西平县XX装饰材料门市部(王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销售的三棵树系列漆有7种,外包装均为铁桶装罐,外表标注:三棵树,保质期:36月。1、鲜呼吸净味漆7桶,标价2388元/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净含量15L;2、净味高蔗盖漆强面漆6桶,标价870元/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净含量15L;3、净味底漆3桶,标价1798元/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净含量20kg;4、净味360抗菌强面漆5桶,标价1798元/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净含量15L;5、3D生态强面漆4桶,标价1798元/桶,生产日期:2022年3月16日,净含量20kg;6、净味360强面漆3桶,标价1798元/桶,生产日期:2022年3月24日,净含量20kg;7、鲜呼吸竹炭净味五合一强面漆2桶,标价2288元/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9日,净含量15kg。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均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另存放有三棵树漆专用腻子44袋,外包装为编织袋,外表标注:三棵树漆专用腻子,标有SCSHU注册商标,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该品牌的产地和生产日期。
2022年6月30日,我局委托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擅自篡改生产日期的“三棵树”牌的建材进行鉴定。
2022年7月8日,我局收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经鉴定西平县XX装饰材料门市部销售的三棵树漆专用腻子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销售的三棵树系列墙面漆标注的生产日期及合格证属于伪造篡改日期。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份,购进“三棵树”牌墙面漆7种共26桶,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均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查获时当事人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共计53482元。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2年5月份,购进“三棵树”牌漆专用腻子100袋,该外包装为编织袋,外表标注:三棵树漆专用腻子,标有SCSHU注册商标,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该品牌的产地和生产日期,购进价16元/袋,销售价25元/袋,共销售56袋,剩余44袋被查封,获取利润504元,货值金额共计250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行为处以警告;2.没收违法销售的侵权“三棵树”牌漆专用腻子44袋;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零肆元整(¥504元); 4.处人民币捌仟伍佰元(¥8500元)的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玖仟零肆元整(¥9004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三棵树”牌建材是家装建材行业的一个缩影,家装建材的质量问题对群众健康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通过办理本案起到了震慑建材市场的不正之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市场上出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篡改日期的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群众一个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