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139项)
一、行政许可(19项)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3、营业性演出审批
4、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5、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6、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8、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9、有限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0、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1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1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5、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16、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7、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8、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19、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二、行政处罚(108项)
1、艺术品经营单位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2、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规定的处罚
3、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5、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6、(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7、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8、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9、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10、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1、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持证违规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2、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13、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检测活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1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16、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7、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1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不按规定年检;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19、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县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20、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2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规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的处罚
22、广播电视违规播出广告或者插播广告的处罚
2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按照服务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24、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25、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26、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27、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28、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29、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30、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31、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32、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33、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34、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35、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36、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37、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
3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4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41、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42、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43、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接纳未成年人;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44、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45、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46、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47、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48、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49、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50、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51、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未按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2、违反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53、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5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55、违反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56、营业性演出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处罚
5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规定报告的处罚
58、营业性演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59、营业性演出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60、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61、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62、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登记、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的处罚
63、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64、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65、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66、在演播厅外从事以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67、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68、营业性演出单位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69、营业性演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70、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71、演出举办单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72、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73、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74、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75、艺术品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
76、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77、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处罚
78、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79、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0、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81、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2、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83、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84、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85、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86、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87、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88、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者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处罚
89、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90、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91、对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带团的处罚
92、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的处罚
93、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导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或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处罚
94、对旅行社操作零团费或过低团费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95、对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的处罚
9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97、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98、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99、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100、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101、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02、对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103、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时,未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防止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旅游景区未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示,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旅游景区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导致游客权益受到侵害的处罚
104、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105、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106、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107、对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108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2项)
1、可移动文物认定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
八、其他职权(9项)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2、部分国产电视剧制作(乙种)审核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4、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核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6、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7、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8、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