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自然资源局保留的政府部门行政职权
事项目录(共368项)
(一)行政许可(61项)
1.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新立登记
3.采矿权延续登记
4.采矿权注销登记
5.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6.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7.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8.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9.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10.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12.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1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1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17.临时用地审批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1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2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
2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销
24.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5.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6.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7.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8.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3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3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32.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3.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4.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3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39.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40.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4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42、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4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4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4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46、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4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8、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49、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50、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5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5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5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54、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55、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56、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57、木材运输证核发
58、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59、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60、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61、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二)行政处罚(142项)
1.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4.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8.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9.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10.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1.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12.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13.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14.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1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6.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8.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20.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1.无权、越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处罚
2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2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2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25.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6.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27.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28.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9.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30.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3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
3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3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3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35.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37.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3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9.探矿权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40.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4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3.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45.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6.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47.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48.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49.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50.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
51.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5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53.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5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56.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57.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58.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59.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60.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1.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62.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
63.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
64.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5.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
66.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67.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68、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69、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7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7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7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7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74、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7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76、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77、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78、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79、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80、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等,禁止排放污水废气、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
81、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82、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83、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84、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85、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86、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87、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88、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89、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90、破坏、损毁野生植物及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91、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
92、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93、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94、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处罚
95、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6、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97、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98、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9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00、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0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10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0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104、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05、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06、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107、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08、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110、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11、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112、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1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16、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17、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18、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119、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120、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121、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122、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23、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2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识的处罚
125、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126、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127、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的处罚
128、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129、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13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3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13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133、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134、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13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136、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37、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38、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处罚
139、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140、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141、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和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142、有关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9项)
1.耕地开垦费征收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改加)
3.采矿权使用费收取
4.采矿权价款征收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
6.土地闲置费征收
7.土地出让金征收
8、育林基金征收
9、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行政给付(3项)
1、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给付
2、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
(五)行政检查(11项)
1.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2.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3.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5.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6.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7.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8、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9、对县级植树造林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0、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1、对森林防火区内防火建设进行检查
(六)行政确认(109项)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4.建设工程验线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6.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7.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8.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2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2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3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3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3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4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4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4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4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4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4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5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5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3.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4.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5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56.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57.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58.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5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6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6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6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6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67.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68.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69.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70.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71.地役权首次登记
72.地役权变更登记
73.地役权转移登记
74.地役权注销登记
75.抵押权首次登记
76.抵押权变更登记
77.抵押权转移登记
78.抵押权注销登记
79.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80.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81.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8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8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8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8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86.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87.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88.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89.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90.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91.更正登记
92.依职权更正登记
93.异议登记
94.异议注销登记
95.查封登记
96.注销查封登记
97.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98.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99.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00.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01.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102.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103.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104.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105.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06.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07.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08.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09.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七)其他职权(32项)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2.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7. 测绘任务备案
8.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9. 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初审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11.采矿许可证补发
12.采矿权抵押备案
13.不动产登记(公共服务):查询
14.不动产登记(公共服务):换证
15.不动产登记(公共服务):补证
16.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17.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18.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19.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20.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
21.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2. 建设项目占用农地转用、征收审核(批次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3.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
2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核
25.国有未利用地三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查
26.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27、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28、办理林业行政复议、听证事项
29、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30、负责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
31、指导全县集体林改、深化配套改革工作
32、采伐限额管理
(八)行政强制1项
强制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