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委统战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3项)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初审及登记
2、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审批
3、清真牌证审核发放
二、行政处罚(22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法人代表、领导成员和技术总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不具备条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3、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显著位置的处罚。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未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
7、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罚。
8、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的处罚。
9、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未固定专柜,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没有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处罚。
10、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罚。
11、委托、转让、出租、买卖、伪造、仿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的处罚。
12.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1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4.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6.临时活动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17.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18.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19.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20.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21.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22.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3项)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2、归侨侨眷身份审核。
3、侨生身份审核。
八、其他职权(2项)
1、对《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华侨回国定居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