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宣传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9-12-17 浏览次数:

  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4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兼营、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60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0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8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4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30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3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2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96-6158805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4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60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0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8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4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第十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20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3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2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04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的;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0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1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2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3

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4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令 20166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

出版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0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1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2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3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4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5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6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7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8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9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0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1

出版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2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3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4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5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资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2004617日发布,2017125日修订) 第五十条 、 第三十六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6

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编发虚假报道 ;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令第44号,200910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7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未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反非法反违禁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反非法反违禁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8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31日开始实施)第四十七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9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0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1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2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场秩序的的;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3

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2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330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4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六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5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八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6

擅自开展涉外电影制作及其他违规发行、放映、经营电影活动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电影科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电影科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电影科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影科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47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7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12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60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共1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催告

1.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行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共2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十号)第八条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20

 

审核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核。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8

转报

3.审核通过后转报上级审批机关。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20181031日修订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1

30

 

审查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5

决定

3.决定责任: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4

发放

4.发放责任:按照财务规定发放奖励。

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室

5

服务电话:0396-6222874 投诉机构:西平县委宣传部 投诉电话:0396-6222874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大道178县委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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