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档案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共西平县委办公室(西平县档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国家规定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不收费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制作检查笔录,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后难以取得证据,应请求报批,保存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要求整改的检查结束,归档行政检查材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服务电话: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蒙昧无知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共西平县委办公室(西平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不收费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后难以取得证据,应请求报批,保存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要求整改的,检查结束,归档行政检查材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共西平县委办公室(西平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不收费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后难以取得证据,应请求报批,保存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要求整改的,检查结束,归档行政检查材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
中共西平县委办公室(西平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不收费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后难以取得证据,应请求报批,保存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要求整改的,检查结束,归档行政检查材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
中共西平县委办公室(西平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不收费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后难以取得证据,应请求报批,保存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要求整改的,检查结束,归档行政检查材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查 |
中共西平县委办公室(西平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不收费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情况处置 |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日后难以取得证据,应请求报批,保存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要求整改的,检查结束,归档行政检查材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档案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中共西平县委办公室(西平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第三款: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通知 |
下发实施办法和奖励标准。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7 |
15 |
不收费 |
申报 |
申报人按照实施办法和评比标准提交相关资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拟定 |
审核申报人相关资料,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根据实施办法和评比条件,讨论研究决定表彰名单。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公示 |
对拟表彰的名单进行公示。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表彰 |
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品。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西平县档案局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
申请 |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函请。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5 |
10 |
不收费 |
受理 |
接收行业主管部门的函请。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验收 |
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并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指导 |
对未通过档案验收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西平县档案局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申请 |
申请人申请。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5 |
10 |
不收费 |
受理 |
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通知补充材料。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审核 |
符合规定,通过审核。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批复 |
河南省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审查表盖章批复。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归档 |
办理材料归档。 |
档案监督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96-6222632 投诉机构:西平县档案局 投诉电话:0396-6255178 |
|||||||||
受理地点: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2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