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精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要求,在调研、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调整标准
1.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含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2.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责任,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马店市财政局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