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公安局业务受理一次性告知单
业务名称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责任单位
: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申报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所有人居民身份证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咨询电话
:0396-6225903 监督电话:0396-62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