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公安局业务受理一次性告知单
业务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
: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申报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咨询电话
:0396-6225903 监督电话:0396-62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