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0-12-09 浏览次数: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风险等级

序号

违法风险点

产生原因

防控措施

备注

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利益驱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和取巧心理,缺乏安全常识,习惯性违章操作。

4.其他原因: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相关规划设计不合理,如部分特种作业岗位培训缺位,部分特种工操作证难办理。

1.行政机关

1)强化安全宣传,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

2)强化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注重加大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

3)完善执法方式。结合实际,探索执法方式,做到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2.行政相对人

1)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管控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风险点。

2)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员工(新入职人员、换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辩识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预防

 

2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

 

8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9

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开展安全评价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作业时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11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3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措施,熟悉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

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制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则,明确各部门、各

岗位、各场所、各设备设施的排查范围和要求。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登记建档。

(4)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企业职工应急处置能力。

 

 

1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6

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7

未按规定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18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台账

 

19

企业未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0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21

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演练单一化、形式化

 

 

注:1.高风险等级:属于重大违法风险等级,主要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或者某一时段、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易发、高发、多发的违法行为。

2.低违法风险等级:属于一般风险级别,主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经行政指导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偶发、少见的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包容审慎监管的行为。

3.中违法风险等级:属于较大风险,指除了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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