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0-11-11 浏览次数: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执法室,执法监察队:

根据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驻法政办〔202071号)要求,参照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应急管理(安全监管)执法实际,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西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予以执行。该“三张清单”属新规定,局将定期对“三张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1.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3.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020615

附件 1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说明: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 2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正常运行,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说明: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 3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说明: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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