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 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我省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后用水也得算一算“绿色账”。河南省政府近日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水资源税的征收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提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行业确定,对取用地下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纳税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此外,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等情况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办法》要求,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缴纳的水资源税实行价税分离,不履行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 《办法》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记者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