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
来源: 司法局 时间: 2022-12-29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畅通参与渠道,明确基本条件、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豫办[2015]4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组织类型

  根据社会组织性质、功能,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包括以下类型:

  (一)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指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社会团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社区矫正服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综合运用社会组织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社区矫正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依法依规参与社区矫正。

  二、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上年度年检合格,未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且申请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因成立时间不足未能参加年检,应自成立之日起未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六)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优先使用:

  (一)具备提供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持有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相关资质证书等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二)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

  (三)在国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在社区矫正领域有经验和资源,热心帮教、运作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社会组织。

  三、权责定位

  遵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务的原则,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权责原则上限于非刑事执行的教育帮扶事项,在购买服务的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职业培训,提升法律知识水平与专业服务能力。

  四、参与方式

  社区矫正机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执行项目等方式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以项目化、清单化的形式,界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权责范围,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非执法类事项,依法规范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五、服务类型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服务类型:

  (一)组织调查评估。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接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委托,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会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按照《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二)协助开展监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心理症状、认知行为、现实表现等情况,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差别化监督管理服务方案,并依据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完成生物验证、电话报告,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报到,书面报告思想和活动情况,组织个别谈话教育等。

  (三)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重点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危险性等进行科学测量与评价,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包括实行社区矫正前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的再犯罪及其他风险评估、矫正期内的再犯罪可能性评估、矫正过程及矫正效果的系统性风险评估。

  (四)组织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刑事执行类型等情况,分类组织开展法律、道德、心理、认知、行为等集中教育矫正活动。教育辅导包括法律法规、行为矫正、家庭关系、职业规划、社会适应、人际关系、心理健康、情绪调控、压力管理等。

  (五)进行个别化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估,制定有针对性地个性化矫正方案。组织执行矫正方案,开展个案帮扶、认知行为矫正、心理介入治疗、婚姻家庭辅导、社交能力改善等,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六)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需求,链接社会资源,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居住、就业、教育、法律等困难和问题,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就业就学、获得社会救济、落实基本社会保障等提供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自觉自愿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六、服务内容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法治道德教育。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主题的集中教育,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记录与效果反馈。依托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指挥平台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线上个别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设置课程,有针对性的推送形势政策、法治道德、心理健康等远程教育学习内容。

  (二)实地调查走访。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村居)的影响,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近期动态,并及时反馈社区矫正机构。

  (三)组织公益活动。遵循个别化矫正原则,根据综合评估情况,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向社会、社区及特定机构和个人提供公益性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四)认知行为矫正。依据再犯风险评估,结合个案面谈、社区走访等方式收集社区矫正对象认知、行为信息,评估诊断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认知或偏差行为,通过个别化矫正或团体辅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理性看待自身的错误认知及非理性想法,开展认知重建训练,矫正行为恶习。

  (五)心理矫正服务。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咨询与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疾病转介等方法和手段,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建立心理矫正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减少负面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增强适应社会能力。

  (六)技能培训服务。依据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就业资源,协助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就业指导。鼓励、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就业辅导与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链接就业资源,促进其就业。

  (七)亲情修复服务。依据社区矫正对象需求,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评估其家庭问题及需求。帮助改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关系,缓解家庭矛盾,解决家庭问题,促进家庭成员支持并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

  (八)社区(村居)支持服务。深入走访了解社区矫正对象与所在社区的关系与资源状况,评估社区(村居)支持现状及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提升社区(村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纳度,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区事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提升其资源获取能力。

  (九)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严格按照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的方式,开展心理情绪疏导、行为偏差纠正,家庭社会关系修复,社会功能发展,引导就学就业,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七、档案管理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参照《河南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社区矫正服务档案,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其档案管理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为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为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八、工作评估

  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民政部门组建评估团队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团队,每年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化评估,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水平。专业化评估不达标、服务效果不佳的社会组织,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严重违规违纪的社会组织纳入负面清单。

  九、激励保障

  按照《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试行)》(豫财综[2016]11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告》(豫财政法[2017]48号)等规定,社会组织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纳入社会工作者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进行奖励。完善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孵化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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