嫘祖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文件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四、提供材料。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填写《参保登记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原件 |
办理业务 地点提供 表格 |
1 |
2 |
本人对登记表 逐项填写 |
2 |
身份证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3 |
户口簿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五、办理流程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六、办理承诺时限。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天办结。
嫘祖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业 务 流 程
一、适用范围
西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文件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以下内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四、提供材料。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保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要求 |
身份证 |
1 |
2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户口簿 |
1 |
2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五、办理流程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六、办理承诺时限。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七天办结。
嫘祖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二、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文件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四、提供材料。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街道(乡镇)劳保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办理业务 地点提供 表格 |
1 |
0 |
本人对登记表 逐项填写 |
2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3 |
户口簿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4 |
死亡证明(或出国境定居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5 |
继承人关系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6 |
受益人提供 社保卡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留存复印件 |
7 |
已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退休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
五、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以上有关证明材料,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填写《注销登记表》,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注销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指定银行,通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六、办理承诺时限。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15个工作日办结。
嫘祖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二、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文件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四、提供材料。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街道(乡镇)劳保所办理待遇申请手续,并填写《待遇申请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材料要求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
办理业务地点 提供表格 |
1 |
0 |
本人对申领表 逐项填写 |
2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3 |
户口簿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4 |
近期2寸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2 |
|
|
五、办理流程
一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近期照片2张、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保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是街道(乡镇)劳保所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三是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到龄次月起计发待遇。
六、办理承诺时限。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三天办结。
嫘祖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文件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四、提供材料。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材料要求 |
居民身份证或 户口簿 |
1 |
2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五、办理流程。
一是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街道(乡镇)劳保所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二是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三是转入地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移申请做出处理。对省内转移,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寄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四是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省内转移,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跨省转移,将《转出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六、办理承诺时限。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三天办结。
七、以下情况,不需要办理转移
1、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