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以下豫Q28609等68辆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所必须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相关车辆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予以注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所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年审逾期车辆(见附件)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车辆(名单表)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