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4-07-05 浏览次数:

全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现就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一)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 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二、禁止发布如下广告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四)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五)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三、发布前需经过审查的广告

  (一)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报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二)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三)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四)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五、广告主发布广告时的注意事项

  (一)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三)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四)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五)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查处相关违法广告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举报。

西平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1167
政府办联系电话:0396-6222812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396-6229869
邮编:4639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11/27 11: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