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商务局 时间: 2023-03-16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提高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县(市、区)以上商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行为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中承担领导责任,负责对省辖市推荐的示范县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总体方案、重要政策进行研究,对各省辖市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建立项目建设季报告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省辖市主管部门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中承担属地责任,负责示范县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指导、监督示范县项目的实施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示范县做好绩效评价及上级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指定责任人,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工作台账。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成监管小组,对所辖示范县开展明察暗访,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监督所辖示范县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原则上每年对所辖示范县实地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示范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及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需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自查自纠和承办企业、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第七条各级商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每季度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数据收集、审核报送,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报送数据的复核、汇总,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全省数据的收集汇总与统计分析。省辖市、示范县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按照商务部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有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奖补的示范县(市、区)和企业,在系统中认真填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进度等。

  第九条各级商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各省辖市及示范县(市、区)应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示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宣传报道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效。

  第十条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应当整改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取消示范县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西平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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