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资经营市场主体、广告市场主体:
2024年春耕来临,为规范涉农广告市场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导向性广告监管。不得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徽党旗、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发布农药、兽药广告应当提前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农药、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四、农资产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资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农药、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农资产品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相关违法广告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12315